一、欲解除房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以下几种途径可供参考:首先,由原告诉请解除;其次,当事人需为法院提供与被查封房产价值相当的现金作为担保;再者,如果原告撤回官司,案件审理结束,亦会自动解封;最后,若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或彻底驳回其诉讼请求且该案已正式生效,自然也能达到解封目的。然而,除了以上列举的情况外,法院将无权擅自解除房产查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通常称之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对此明确规定:在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案件中,若被申请人能够提供有效担保,则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之后,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人民法院均有权作出解除保全裁定:(1)保全措施存在错误;(2)申请人主动撤回保全申请;(3)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彻底驳回;(4)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特殊情形。此外,对于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在解除时还须向相关登记机关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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