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1、关于子女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关于财产
分割财产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以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为原则妥善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那么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酌情要求返还。
(2)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举个案例结束本文。
甲男与乙女同居生活长达7年之久,期间两人生育两个子女。甲男与乙女因种种原因无法再共同生活,打算结束同居关系,但在财产分割上双方意见相左,为此对簿公堂。原来,甲男与乙女在同居期间,购买了两套房产,房产全部登记在了甲男名下。甲男出具了很多证据,用来证明两套房产的真实产权人是他的两个哥哥。乙女没有证据证明买房时出过钱。一审判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及房产分别归甲男和乙女,也就是孩子一人养一个,房子一人一套。判决生效后,甲男的两个哥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最终,法院认定,乙女没有证据证明买房子时出过钱,所以该两套房产不能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最终,乙女人财两空。所以,建议在同居期间对财产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并保留好购买资产的出资凭证,比如银行的转帐记录等。
离婚后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现行法律,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予以分割,即如果能够证明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归本人所有;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如能证明出资比例的,按照出资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平均分割。另外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患严重疾病尚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的倾斜,或者由另一方基于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全文9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