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定好的解约事件发生之时,享有解约权利的当事人才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在此基础上,以下情况下的各方也可对合同进行解除处理:
首先,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其次,如果在履行期截止之前,一方明示或通过自身行动表态有意拖欠主要债务;
再次,若一方未能按时交付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仍然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关责任;
接着,若一方因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而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最后,法律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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