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区别
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区别如下:
1.给付之诉是一种作为之诉,即要求对方履行一定给付义务,根据给付时间的差异,可将给付之诉分为现实的给付之诉和将来的给付之诉;
2.给付之诉有实体给付请求权存在;请求权已到期且对方当事人尚未履行或拒绝履行;
3.变更之诉是变更既存的法律关系,如果没有既存的法律关系作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变更之诉;
4.变更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对既存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新民事法律事实发生从而导致既存民事法律关系的改变或者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区别
1.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而需要法院加以明确;在变更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而只是要求法院判决改变或者消灭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两种诉往往在同一个案件中并存。应将两诉合并审理,并同作出判决。
2.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权,而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确认之诉没有诉讼时效。
三、给付之诉的分类
1.按照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就是在给付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即应向权利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在给付判决生效后,在履行期到来时,义务人才向权利人履行一定的义务。
2.按照请求给付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特定行为给付之诉。所谓特定物给付之诉,就是请求对方交付某个不能代替的特定的物品。所谓种类物给付之诉,就是要求对方交付具有共同物理性能和经济意义的、可以互相代替的、能够用度量衡计算的实物。所谓特定行为给付之诉,就是要求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劳务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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