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上并无明确分类,系民诉法理论关于诉的分类之一。具体比较如下:
种类含义要件分类重要特点
确
认
之
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1)有明确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
(2)发生争议肯定的确认之诉
否定的确认之诉判决不具有执行内容
给
付
之
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者履行一定给付的诉(1)有实体给付请求权存在
(2)请求权已到期且对方尚未履行或拒绝履行(1)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其中行为给付之诉可分为积极作为的行为给付之诉和消极不作为的行为给付之诉
(2)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判决具有执行内容
变
更
之
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改变既已存在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1)双方当事人对既存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
(2)新民事法律事实发生从而导致既存民事法律关系改变或消灭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
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是一种独立的诉,但常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新的给付请求相联系
那么,以上不同类型的诉能否放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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