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若因触犯《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需在狱中服刑,然而符合某些特定条件者则可申请享受监外执行的权利,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罪犯如患有严重疾病且需要接受长期治疗,以致无法在监狱内正常生活和工作,此时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其次,如果罪犯为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由于其特殊生理状况,也可申请监外执行;
最后,若罪犯因身体残疾或年迈等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且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亦可申请监外执行。
但是,对于那些故意伤害自己或自残的罪犯,将被视为不适合进行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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