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外执行
时间:2023-03-11 03:00:24 2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有反映”方式。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无反映”方式。实践中,行为人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法来吸收存款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大致有: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对此类行为,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一概构成本罪。

一、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即必须使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方法,才能构成犯罪,使用诈骗方法是其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的情形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批准的国家机关的批准,通过投资、集资入股,成立各种名目的基金会等形式或者名义,面向社会,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尽管规避了“吸收公众存款”形式,但同样是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同样的实质。

因此,无论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只要实施其中行为之一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须用诈骗方法,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无论行为人是否对存款人掩盖其行为的非法性,都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如若使用欺诈方式,仅仅是行为人为达到其犯罪目的而中间采取的环节性辅助行为,在行为人承诺归还存款本息上,绝对没有诈骗存款人,否则就不能以该罪论处,因而其欺诈性因素并不决定罪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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