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2003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于当年3月交了钥匙。06年我去装修时发现王某已经住在里面,原来开发商又将此房卖给王某,王某还让我看了他的产权证。我找开发商协商,他们答应把同等价值的另一套房子给我,我也同意,于是双方订立了合同。但开发商迟迟不给房子,理由是该房存在一些纠纷,暂时还不能交房,为此事我跑了无数次,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开发商如此欺骗,我能要求双倍赔偿吗?
答:为惩治出卖人恶意违约与欺诈行为,《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8、第9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情形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撤销合同或者解除合同,除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之外,还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需注意的是,该惩罚性赔偿限额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并非双倍赔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所区别
解决此纠纷应当从分析两份合同的关系着手。二者关系为:后合同旨在解决前合同纠纷,后合同成立则意味着前合同纠纷解决。你应当依据后合同请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因其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8、第9条规定的情形,故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
当然,后合同可能存在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具备现房销售条件、隐瞒房屋已经抵押或出卖于第三人的事实,此时后合同不能履行,并未解决前合同纠纷,你应当依据前合同提起诉讼。因前合同存在开发商又将同一房屋出售于王某的事实,你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8条,请求解除前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可以到房屋登记机关查询两套房屋的销售许可情况以及权属现状,以便准确确定诉讼请求,避免浪费诉讼资源。(文邢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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