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跳槽,在同一单位的妻子刘某受到株连,被单位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近日,刘某认为单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济宁市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经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一次性补偿刘某5570元。
刘某的丈夫作为技能人才被济宁市某机械公司招用。为照顾夫妻双方的生活,2004年6月,机械公司将刘某调到本公司上班。2005年7月,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刘某的丈夫解除了与机械公司的劳动合同跳槽到其他单位。6月的一天,机械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刘某认为机械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济宁市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机械公司支付赔偿金12000余元。
经过济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刘某同意解除与机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机械公司一次性补偿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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