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不听证有哪些缺点和问题
时间:2023-05-07 09:21:05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一个政治民主和法制发达的国家,程序法应该受到高度重视,因为实体法只有通过程序的实施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此外,程序法不仅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内在生命的表现。同样,一部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科学刑事诉讼法,应该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有机地结合起来,贯穿于所有程序和制度之中,成为保护人权的强大屏障,成为中国诉讼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1996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适应了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促进了中国人权保障体系的发展。作为人权保护的内容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角度关注人权保护在我国的现代性和适应性。无罪推定原则的确定、迅速、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辩护依赖权,以及对不公正判决提起上诉和上诉的权利,是保护被告人人权的最大突破。同时,《刑事诉讼法》对原本属于强职权主义的庭审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合理要素,形成了我国现行兼任职权主义并存的诉讼模式。这一新型审判模式的建立是符合中国当前国情的渐进式演变,应当得到充分肯定。修订后的审判方式强调法官的主导作用,体现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强调控辩双方的力量,鼓励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这种控辩审判方式要求控辩双方都要把事实摆在法庭上,把证据摆在法庭上,把理由和辩护摆在法庭上,把案件摆在法庭上,把法官的身份摆在法庭上,这是民主化的体现,我国诉讼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然而,刑事诉讼法也出现了一些弊端。在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初期,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侦查中最困难的问题上,如侦查困难、取证困难、赃款和犯罪分子处理困难、侦查阶段干预困难、,会见(犯罪嫌疑人)困难、申请取保候审困难、阶段辩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阅卷困难、调查收集困难。当事人上诉案件二审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时间的推移,刑事二审不公开审理的弊端尤为突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程序参照第一审程序执行,但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本条规定的“参考”与一般意义上的“参考”有根本不同。本条规定的“参考”仅指审判前的准备工作、审判是否公开、审判长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确定和宣布的事项、询问证人和鉴定人的具体程序、推迟审判的情况等。,不包括第二审审判方式的确定,参考第一审程序。第187条第二审模式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在阅读文件、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事实清楚的,合议庭不得开庭。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e、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在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这一法律规定表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不得进行简单的书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一律当庭审理;当事人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应当是: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但庭审应为原则,但调查和讯问(质询)形式的庭审除外。也就是说,庭审一般应当进行,在符合法定条件的特殊情况下,不得进行庭审。但是,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情况来看,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并没有完全摆脱过去“习惯”做法的影响。虽然不再是简单的书面审理,但它不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一般不在法庭上进行,也不以侦查讯问(质询)的形式单独进行,而是一般实行侦查讯问(质询)审判,个别执行庭审,甚至没有庭审。这种情况显然违背了法律精神,必须彻底研究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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