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8-17 14:42:07 4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保证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竞赛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三级。国家级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跨地区的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为二类竞赛。国家级一类竞赛由我部牵头组织,可冠以全国、中国等竞赛活动的名称;国家级二类竞赛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或行业(系统)组织牵头举办,可冠以全国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名称。除上述两类竞赛外,其他竞赛不得冠以全国、中国等名称。同行业、同职业(工种)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能超过一次。

二、各竞赛组织单位应选择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较大的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优先选择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举办竞赛。还可以选择就业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三、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国家级竞赛应按照国家高级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命题。

四、各竞赛组织单位举办竞赛活动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备必要的经费、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制定竞赛组织方案和竞赛规则,配备熟悉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对竞赛主办单位开展的竞赛活动实施审批制度。

(一)竞赛主办单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须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组织方案,按隶属关系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二)竞赛主办单位邀请境外机构参与举办或参加国内竞赛活动,应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报我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以国家队名义组织参加国际竞赛活动,应报我部审批;国际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活动由我部统一组织。

(三)竞赛主办单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要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竞赛方案组织实施。如对竞赛方案进行调整,需重新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

六、举办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邀请公证部门公证。各项竞赛活动的组织要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七、为调动广大职工参与竞赛活动的积极性,结合开展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对现行的表彰和奖励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一)国家级一类竞赛各工种获得前五名的选手,由我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

(二)国家级二类竞赛各工种获得前三名的选手,由我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

(三)在国际竞赛活动中进入前八名的选手,由我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

(四)国家级竞赛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经我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可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证书。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竞赛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严格保证竞赛活动的质量,防止其过多过滥。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逐步实现竞赛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

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中央企业对其境外独资、控股企业或派出的施工等单位(以下称为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要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严格审查,把好境外企业的安全关;要建立负责对境外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事对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督促和组织境外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境外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出国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督促和指导境外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建立境外企业负责人定期安全报告制度,同时要对境外企业遵守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母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纳入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年检范畴;要为境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符合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投入,依法为境外企业的从业人员、财产、设备办理相应的保险。

二、出资人要履行境外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境外企业的中方出资企业或派出单位是其境外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者,负责与境外企业及承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指定安全管理人员代表出资人或派出单位履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按照所在国(地区)的要求对投资项目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价,保证境外企业及承包方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保证为境外企业提供必需的安全投入;监督境外企业严格遵守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出资人(派出单位)制定和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要求。

出资企业或派出单位要加强对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对境外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要按企业隶属关系上报。中央企业由母公司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并抄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属于地方的境外企业,出资企业要将检查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非中方控股的境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企业也要按照有关合资合作协议的规定积极配合控股方做好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中方从业人员出国前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确保中方从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三、境外企业要遵章法,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境外企业要严格遵守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对其出资设立的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主要是指导、监督他们履行好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本通知提出的要求,做好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其行政区域内出资人设立的工矿商贸企业对其出资设立的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级其他有关部门要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企业对其出资设立的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监管指导的角度,监督有关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认真监管。

五、事故的新形势下处理和责任追究

境外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依照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事故处理,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依法赔付事故造成的损失,避免损害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境外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资人和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我外交机构报告。境外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和特大职业危害事故要及时报告国内母公司(出资人)或派出单位,由国内母公司(出资人或派出单位)及时按照隶属关系报告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追究由国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国内母公司(出资人或派出机构)的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外交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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