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哪一级医院进行
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实践中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精神病鉴定属于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内容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刑事技术鉴定和其他技术鉴定等。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处理方式包括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及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意见等。
二、精神病医学鉴定需要的材料
1.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
2.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3.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4.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5.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6.鉴定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7.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8.缴纳鉴定费用,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三、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程序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精神病鉴定的,鉴定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如申请书,身份证明等;
2.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申请进行鉴定;
3.司法鉴定机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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