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家医院可以做精神病鉴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实践中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二、做精神病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过程有以下:
1.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初次鉴定,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
5.重新鉴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三、做精神病的鉴定时间计入办案期限吗
不计入。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鉴定是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法律对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有严格的规定,一般犯罪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n(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n(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n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n(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