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要弄清楚成交价格、网上签约价格、指导价格和评估价格四个价格。成交价格是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网上签价指网管局系统中反映的成交价格,指导价格是政府根据其权限和市场现状给出的强制性价格范围,评估价格是专业评估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最终给出评估价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价格欺诈案件有哪些特点
1、从价格欺诈的时间看,特定促销季为价格欺诈高发期。从统计案件发现,某些网络购物平台所宣传的促销季及节日促销期,因促销周期短,强度大,交易频繁,成为价格欺诈问题的高发期。
2、从维权领域看,价格欺诈在网络购物的电子产品、服饰、箱包、酒水等日常消费品领域多发。调研发现,价格欺诈涉及的消费领域较广,普遍存在于日常消费品领域。此外,亦在名表、珠宝首饰等奢侈品领域偶发。
3、从诉讼主体来看,维权主体仍多为职业打假人,被诉主体多为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专营店”、“
旗舰店”或知名品牌自营网店。值得关注的是,职业打假人仍然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主要维权主体。部分案件中,职业打假人将价格欺诈与其他事由(如商品标识问题)一并作为赔偿事由提出,以确保诉讼请求最终获得支持。此外,二中院统计的此类案件中,被诉主体几乎全为“专营店”、“旗舰店”等类型的网络店铺,或为知名实体企业所运营的自有品牌购物网站。
4、从诉讼结果上看,维权者胜诉率较高。维权者一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欺诈行为”三倍赔偿的规定,以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为由主张相应赔偿。在价格欺诈的事实认定上,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有关条款解释,是法院认定是否构成价格欺诈的主要依据。前述规定及相应解释对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情形规定较为明确,维权者一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具有相应情形,其相应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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