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首先,有厂商可能会将某家已拥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尚未注册的商标在市场上进行恶意抢注;
其次,一些企业也可能会在各大同类商品领域内仿冒或复制其他尚未在中国开设公司及注册商标的驰名品牌,或者在与之并不相关的商品种类中强行模仿已在中国联邦商务部正式注册的知名商标;
第三,若厂商所申请注册的商标对他人合法所享有的先在性权益造成了损害,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再者,如有企业将他人的商标注册成为企业商号,则同样违反了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此外,将能代表自家企业标识的商标予以注册作为互联网域名也是商标侵权行为;
最后,如果某个在先登记的企业商号在装潢设计中的某些环节过分凸显,从而对他人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权,这种情况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理,如果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未注册商标,且该商标与他人早已注册商标存在过于相近的关联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同样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除以上提到的几种情况外,还有另外一种商标侵权的手法,即恶意抢注或通过欺骗手段成功注册他人商标。
甚至还有企业在明知自身行为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依旧会继续销售此类商品。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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