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证前房子加女方名字跟领证后加名字一样吗
两者存在显著差异。
具体体现如下:首先,关于“房产证婚后加名”的操作,指的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若此时仅有一方当事人的姓名出现在房产证上,现欲将伴侣的姓名加入其中,只需夫妇双方携带结婚证书、身份证件以及房产证,前往房地产管理机构的办公大厅填写一份双方均对此房产享有所有权的申请书即可,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如配图费、登记费等相关费用约为人民币百元左右。
“房产证婚前加名”则与之不同。
这是指房屋早在当事人结婚之前由其单独购买,而在婚后希望伴侣成为房产共有人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按照房产交易的程序进行处理。
也就是需通过二手房转让或赠予的方式完成。
此时,所需缴纳的税务包括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多项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领证之前的存款必须要做财产公证吗
此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当事人的个人需要和情况。
婚前储蓄能否经过公证存在很大程度的灵活性,因为这并不是法律或司法程序中所规定的必经步骤。
依照现行法规,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在婚前进一步详细明确为某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第二种情况是由于受伤严重而得到的合理赔偿金或者抚恤金;第三种是在遗嘱或者赠与声明中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财产;第四种是专门为某一方日常使用所准备的生活用品;最后一种情形是其他理应归于某一方名下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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