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除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的几种情形
1、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4、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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