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四)经营场地证明;(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全文5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