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情形有:
(一)租赁合同到期;
(二)房屋拆迁改建;
(三)房屋损坏;
(四)房屋闲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五)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且未同住的,合同一方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
(六)当事人协商终止;
(七)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
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
(一)擅自转租出租房屋;
(二)擅自转让租赁房屋,转让他人或者转让使用;
(三)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
(四)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七)故意损坏租赁房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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