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业主被盗案件,是可以由物业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处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由于物业不履行义务导致业主被盗,比如摄象头损坏长时间未修、门岗登记制度不利、巡逻不利之类的事情,导致业主被盗,物业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小区物业管理的职责
(一)安全工作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公司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报告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公司雇请保安人员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相关规定。
(二)物业的养护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物业管理公司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四)公共绿化的维护
(五)公共区域的保洁
(六)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七)车辆的停放管理
(八)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九)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帐务管理
(十)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十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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