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控告时效多长
时间:2023-03-24 21:20:33 1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强奸罪是公诉案件,不需要受害人起诉,案发后应当及时报案,如果时间长了时过境迁没有证据就不能定案。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这里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关于“犯罪之日”的含义,理论上有不同说法。有的说是犯罪成立之日,有的说是犯罪行为实施之日,有的说是犯罪行为发生之日,有的说是犯罪行为完成之日,有的说是犯罪行为停止之日。就即成犯而言,上述说法不致产生实质性的差异,但就隔离犯而言,上述说法则会导致起算日期的不同。本书认为,正确的说法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犯罪构成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例如,对不以侵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如刑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的放火、爆炸等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侵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而言,实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应以共犯人中的最终的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对所有共犯人的追诉期限。

以上只是说明了起始时间。需要研究的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到何时为止?或者说,

刑法第87条所说的不再“追诉”是什么含义?例如,计算到侦查时没有超过追诉期限,而起诉时超过了追诉期限的,如何处理?计算到起诉时没有超过追诉期限,但审判时超过了追诉期限的,怎样解决?这就涉及对“追诉”含义的理解。本书认为,追诉不只是起诉的含义,而是包括了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因此,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换言之,只有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的,才能追诉。对刑法第88条的

反对解释,也能得出上述结论19)

二、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9条第1

款后段)。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集合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集合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集合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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