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保证行为应按一定的方式进行。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上述五种记载事项中,第1项、第2项、第5项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若不记载,保证无效;第3项、第4项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推定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保证人。所以这样推定,是为了更有利于票据债权人,加强票据的信用。同理,票据未记载保证日期的,推定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保证行为与其他票据行为一样,应具备单纯性,因而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该附条件记载被认为无益记载事项,不发生任何效力,而保证行为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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