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在立案后要公告哪些内容
时间:2023-04-26 15:53:43 3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在立案后要公告哪些内容

1、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以内对下列事项予以公示:

(一)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以内对下列事项予以公示:

(一)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

二、减刑的适用范围

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

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

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

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以内公示: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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