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减刑、假释案件要审查哪些内容
1、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原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履行情况;
(七)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百三十二条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是否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三)是否附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明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列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二、什么情况下服刑人员可以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减刑、假释建议书;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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