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带给我们新奇与方便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困惑与焦虑,有关“来电显示”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的争议,就是一个证明这种矛盾情形存在的很好例子。**公司开办“来电显示”业务,可以向被叫方显示主叫方的电话号码,对此情形给予的法律解说是“满足被叫方的知情权”。但有人认为,自家的电话号码属于隐私,**公司未经其同意把电话号码“来电显示”给他人就是在侵犯其隐私权,并因此诉至法院。关注社会现象的专家学者们对此亦有不同见解:有观点认为,隐私权保护与知情权保护应当协调,法律保护隐私权是有边界的,为保护被叫方免遭骚扰电话,被叫方的知情权应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与之对立的观点则认为,在此种情形中知情权不能对抗隐私权,是否接电话是被叫方的权利,而是否告知电话号码是主叫方的权利,“来电显示”有强制交易的色彩,属于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唉,对于“来电显示”这样一种给人带来生活方便的小小技术服务,当用知情权和隐私权这样的法律术语给予抽象分析,并且又有许多专家学者介入其中把分析导向深奥时,我们生活中的困惑与焦虑实际上是被放大了。技术创新使我们不断面临新的生活场景,并迫使我们不断调整生活规则。但是,新技术对既存社会关系的影响,可能并不像我们想像的那样移根动本,存在于生活尽处的根深蒂固的古老法则,可能在今天仍旧发挥着我们轻易不能察觉而又固定不移的作用。就“来电显示”是否构成侵权的争议来说,人类自有门以来的生活经验法则就足以解决这个问题。在人类诸多伟大发明中,门,这个建筑部件是最有法律意义的,因为它用物质的形式把个人与社会、自家与他人区别开来,并由此产生了可能是最古老的处理私人与社会关系的法则,我把这个法则叫做“敲门规则”。敲门规则之一:你敲我家门,我有权知道你是谁门,除了阻风挡雨之外,还有两个十分重要的社会作用:其一是划分私人空间的作用,门里属于私人空间,门外则是属于社会空间;其二是联系社会通道的作用,居于私人空间的人,要通过门与社会上的其他人发生联系。如果门里的人主动与社会发生联系,其如何做“门际选择”,即站在门边决定是否开门、何时开门以及如何开门,属于其行为自由范畴。但是在门里人被动地与社会发生联系的场合,如外人主动要进门与其发生社会联系,“敲门”就是让门里人进行门际选择的必要前提。敲门的社会功能有三个:一是尊重功能,即尊重门里人对其私人空间的支配权,及其是否开门的选择权;二是提示功能,即敲门人通过敲门,表示要进入门里人的私人空间;三是预测功能,即门里人可以根据敲门事实的发生,预测敲门人要进入其私人空间。从门的社会作用及敲门的社会功能,我们可以推导出在发生敲门时门里人有当然的知情权:既然尊重私人空间的支配权,就要尊重门里人的门际选择权;要尊重门里人的门际选择权,就必须尊重其知情权,其中最起码的就是知道敲门人的身份。如果门里人不知敲门人是谁的话,对外人敲门的真实意图就更无从得知,其门际选择的权利就不能真正实现;如果任外人肆意敲门而无从得知其身份,其用来保护安全和宁静的门就形同虚设。至此,只要我们引入私人空间和社会空间的概念,并把“来电”视为介入被叫方私人空间的主叫方行为,同时认识到来电铃声具有与敲门一样的尊重功能、提示功能和预测功能,就很容易理解要求“来电显示”是被叫方的一种当然的知情权,是私人空间控制者应付外部事务意外介入的一种最为起码的权利。私人空间或私人领域的支配权,既包括对私人空间安全与安宁的保有权,也包括对外人、外力、外部信息的拒绝权或选择权。电话是一种社会联系的信息传递工具,也是私人空间和社会空间发生交会的工具。打给被叫方的电话,实际就是主叫方以信息传递方式介入被叫方的私人空间,激活被叫方的宁静状态,并促使其就如何行使私人空间支配权作出选择。此时,被叫方作为私人空间支配者,当然有权知道介入其私人空间的来电者身份。电话号码可以用来识别身份,因而电话号码可属于身份信息。在以电话为交流手段时,电话号码是表示主叫方身份的最基本的信息。在来电时知晓主叫方的电话号码,这是私人空间被介入时,被叫方当然拥有的知情权利。可见,被叫方对来电号码的知情权不是一种比较优势权利,即不是和其他权利进行比较权衡后才受到优先保护的权利,而是由私人空间必须受到尊重的基本权利派生出来的权利。因此,**公司开办“来电显示”业务,就好比在被叫方的门上安装一个瞭望孔,既不是一种强制交易活动,也不是侵害主叫方隐私权的行为,而是为实现拥有电话者的私人空间支配权及其派生的知情权所提供的技术手段和服务,其道德合理性和合法性是无可指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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