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入住业主的物业费收取规定——新物业法解析
时间:2023-07-06 18:56:28 4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新物业法对没有入住的业主,物业费还是一样要交的。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交纳相应费用。

新物业法车位规定

小区中有着很多车位,不同车位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很多业主根本分不清,所以导致业主与物业之间频频发生矛盾,下面为大家介绍新物业法车位规定。

1、公摊车位

公摊车位是已经纳入公摊面积建设的车位,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就已经将停车位的费用计算下去,属于房屋的配套设施,因此这种车位无需在缴纳费用即可使用,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合同上的规定。

2、占用公用道路停车位

《民法典》规定,在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形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而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3、地下人防车位

人防工程内的车位就是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国家享有。但是按照《民法典》和《人民防空法》中“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业主车位需求情况下,开发商只拥有人防车位的使用权,使用期限20年,业主可以租用人防车位,如国家战时需要则无条件征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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