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先予执行的费用
时间:2023-05-02 16:53:19 4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优先执行。先予执行应当以当事人的请求权范围为限,以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的迫切需要为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是追索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二是追索劳动报酬;三是急需如有上述情形,建议向法院当事人申请提前执行。法院将根据案情作出裁决。案件事实:2006年12月17日,a公司员工肖某出差时不慎摔倒。他住院两个多月,花了一定的医药费。a公司认为肖某伤残后已不适合原工作,与肖某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4月9日解除。由于与公司协商未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公司所在地省某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工作,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住院期间护理费、公司住院期间减薪、2006年第三季度公司优秀员工奖金共计3.6万元。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与某小区B区法院法官赵某协商。赵某就此案谈了几点意见,推荐肖某的律师李某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办案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小李的律师联系了刘法官。在小区花园里,刘某听取了李某对此案的法律意见,并表示将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向刘某说明了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将他们的谈话记录下来。

本案审理后,一审裁定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费用数额较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因合议庭一名成员突发疾病住院,法院安排周法官临时代替其出庭受审。二审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判决书上签名。履行期满后,a公司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在二审中,肖某可以依法申请先予执行哪些请求?哪个法院应该审查申请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裁决应该由哪个法院执行?

回答正确:

肖某依法可以申请提前执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工资;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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