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发现怀孕后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但在实践中,待遇情况会有所不同,这需要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进行具体分析,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未经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期或者医学观察期内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治疗
(4)孕期女工,生育、哺乳(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女职工怀孕,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为止。但是,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如果女员工在合同终止后被发现怀孕,用人单位应支付终止合同的赔偿金,案例是2007年小周申请了一家科技公司的副经理职位,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近期,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进行了改革,开辟了新的业务类型,各部门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面对新业务,小周渐渐觉得自己的工作不像以前那么轻松,部门经理也有这种感觉。经公司领导讨论,他要求小周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公司相关业务培训。经过培训,小周还是控制不了大局,公司也换了小周的位置,几经周折,小周还是无能。一周后,公司以小周不称职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巧合的是,第二个周末,小周去医院体检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2个月了。她知道,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允许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她目前的情况,很难找到工作,于是小周回到公司领导那里,要求做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公司认为已与小周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小周怀孕与公司无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职工未进行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处于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小周虽然在解除合同后才发现自己怀孕,但已经怀孕两个月。从理论上讲,只要女职工在就业期间和合同有效期内怀孕,就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此,只要小周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公司就必须依法依规办事。小周以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为由不同意撤销原决定是错误的。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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