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影响力”认定
时间:2023-06-11 11:00:31 3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此规定明确了犯罪主体,但由于影响力属于抽象概念,加之实际生活中影响力的内涵丰富多彩,因此未作明确限定。而影响力的限定对于认定该罪又具有条件性的意义。笔者认为,应正确把握影响力的内涵,方能正确定罪量刑。

首先,应正确认定密切关系人。密切关系人是是否具有影响力的条件之一。笔者认为,密切关系人的范围应适中,既不能放纵犯罪,也不能打击面过宽。近亲属的范围应作广义解释,与我国传统的亲属观念相结合,其他密切关系的人也应作宽泛的理解,主要是看双方平时的关系是否密切,能否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行受贿。

其次,应正确界定影响力。此类犯罪的影响力应属于非权力影响力,是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形成的影响力,一般表现为通过血缘关系、社会交往而产生的影响力。影响力包括生活事实上的影响力,譬如配偶、情人、亲属、朋友、老乡、师长、同学、家庭所雇佣的保姆等对国家工作人员生活产生的事实上的影响力。但是,法律概念绝不仅仅是一个生活事实的简单反映,行为人同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某种生活事实上的关系,并不是确定影响力的标准,能否真正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才是确定影响力的标准。

再次,应从事后看影响力。实践中,是否利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利益事前难于把握判断。笔者认为,对此采取事后判断为宜,即如果行为人可以利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在这之前曾利用过影响力,或在本次行为中能判明影响力的存在,行为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则可以推定行为人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了影响力。

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七)对利用影响力受贿规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立法者对影响力判断偏重于是否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职,在现行刑法对受贿犯罪采取更为严厉态度的前提下,此款规定对影响力的界定还是较为模糊,在司法实务中不易把握,笔者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影响力范围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邹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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