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疏漏
时间:2023-06-03 09:41:23 4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目前,在处理受贿犯罪案件时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打着该国家工作人员的旗号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东窗事发后,该国家工作人员称其对此并不知情,关系人亦称其为请托人谋利是背着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另外,还有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索取或收受财物。有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此项规定即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要表现为三种行为,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直接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第二种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间接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第三种则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上述行为。

有一个问题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对于受贿人(非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直接利用与自己有某种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也没有直接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是间接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密切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是否可以认定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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