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检察权?
时间:2023-08-02 15:23:59 3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对国家的宪法、法制的统一、正确地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检察权伴随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干预、制衡国家其他权力,特别是制约司法权、行政权的职能日趋显著。检察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这是因为:一.从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来看,检察权是隶属于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与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独立的国家权力。二.从检察权的内容来看,检察权本身具有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特点。三.从检察权的宗旨来看,检察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主要体现在诉讼领域,通过诉讼活动以及与诉讼有关的侦查活动等,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监督国家机关执法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目标。这些职权的依法行使,基本能够有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会议认为,现有检察权配置模式基本符合我国的国情,适应了政治法律制度建设的需要,但也存在不足,应有所改进。

有论者主张,以司法规律为圭臬,以权力制约、程序实体相统一等原则为指导,对检察权进行优化配置。在具体制度上应适当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才能更好地体现和反映出司法规律。从宏观上,检察权的配置反映和体现出司法规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强化法律监督权,体现权力制衡;

2、于宪法的规定之下,体现权力独立行使原则;

3、追求程序正义原则。在上述宏观原则基础上,检察权的配置应以法律监督权为中心,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完善具体环节。在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层面,应当扩大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在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层面,应当加强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权及侦查监督权;在检察院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层面,应当赋予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有论者指出,在强调法律监督作为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的基础上,有必要明确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基础内容。不仅应当排斥将检察机关设置为纯粹公诉机关,而且应当注意,检察机关不能不分层次地、不分对象地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必须在政权建构中优化检察机关应有的职权内容。由于行政权运行过程讲求效率而缺乏监督,检察机关有必要积极进行监督与制约,防止行政权过度膨胀,合理控制行政权力的扩张性、侵犯性、排他性、诱惑性和腐蚀性。由于诉讼运行讲求控辩平等、裁判中立等诉讼基本规则,检察机关不能偏离诉讼规律在仅具当事人性质、不具监督性质的环节行使法律监督权。

有论者指出,当前研究检察权优化配置问题,从宪政、法理等角度入手进行阐释的较多,却忽略了将法律监督现实地纳入国家法律制度体系进行深入考察。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确实存在相关规定。例如,人民警察法第42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人民警察法第46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行政处罚法也有相类似的规定。这就说明,检察机关实际上有权对行政机关进行的执法行为监督,但在实践中并没有被予以全面贯彻执行。不仅如此,根据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违宪或者与法律抵触,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还应包括立法监督权,只是从来没有被付诸于实际。因此,只有用足用好法律已经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才能实现检察权的优化。

还有论者认为,现阶段的检察权能还不够完善,与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还不相适应,要全面实现法律监督职能,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围绕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权;2、规范与强化并重,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3、积极参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丰富民事行政检察权;

4、赋予检察机关违宪审查程序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

5、完善检察权的权力结构,着力增强法律监督效力。我国检察权优化配置需要不断的探索,作为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必须紧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也有论者认为,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权的控权原则因监督手段的有限性导致监督无效,无异于政治资源的严重浪费,以对公权的制约和监督为核心配置检察权成为当前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我国法律监督权的配置,必须着眼于公权约束和监督的各种薄弱环节,以有利于制约和监督公权来配置法律监督权。需要从实践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制度,特别是从间接性法律监督和直接性法律监督方面加大制度建设。间接法律监督是指,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时候,贯彻了法律监督的精神,侦查、公诉就属于间接的法律监督;直接的法律监督是指,以法律监督为目的、有专门手段的法律监督,检察建议、检察公函等就属于此类。在直接性法律监督建设方面,建议对检察建议和检察公函等进一步规范化,同时引进类似于纪委双规的法律监督手段,使直接性法律监督手段形成一个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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