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8日,周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分红型人身保险,约定被保险人为自己,受益人为妻子周女士。该保险每年交保费5600元,保额10万元,交费期限20年,核心保险条款为:合同生效一年后,如张先生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并根据保险的经营状况给张先生分红。到2008年底,张先生先后交了5年的保费共计2.8万元。
2008年11月,张先生因糖尿病、肾病、冠心病住院治疗。当时,保险业务员武某解释说,张先生并没有投住院医疗保险和意外险,所以不能理赔。2009年8月,张先生在家中突发疾病去世,周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只同意解除保险合同,退还2.8万元的保费。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为:张先生在保险合同上对自己是否患糖尿病选择了否,也就是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周女士认为,丈夫的病情保险公司是知道的。起初,丈夫并不愿意投保,是保险员及其部门经理多次登门拜访、讲解后,丈夫才为自己和家人投了人身险。当时,业务员没有要求丈夫体检,一切手续都是业务员办的,保险合同上除投保书上的签名是丈夫的亲笔外,其余都是业务员包办填写,其中包括是否患有糖尿病一项。但事到临头,保险公司却以丈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不合理、也不合法,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按照《保险法》规定,如实告知义务应是询问告知,即保险公司在询问被保险人的情况时,投保人应实事求是地回答和填写,但业务员武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业务操作规程,投保单上除张先生的签名外,本应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的事项都是由武某代填的。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故不能免除保险责任。况且,保险公司在业务员武某明知张先生曾患病住院及具体病情后,既未要求张先生体检或提供住院资料和做进一步调查,事后也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所以,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给付周女士10万元保金,并按照约定予以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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