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车载客被抢保险公司拒赔
时间:2023-04-23 08:52:10 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赚50元车费而私自搭客,没想到坐车的竟然是3个劫匪,车子被抢后车主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车子用来搭客是改变车子用途为理由而拒绝赔偿。常平一车主梁先生为了50元,面临的却是损失4万元的后果。近日,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东莞市人民法院常平法庭受理了此案。

为赚50元非法搭客被抢

据了解,2005年5月,车主梁某购买了小汽车一辆,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梁某在被告处为汽车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05年5月26日至2006年5月25日止,注明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2005年底,梁在常平镇某村口路段欲以50元车费搭载3名陌生男子前往黄江龙见田村,行至龙见田村搭乘其车的这3名男子实施抢劫,抢走了投保的车辆。

梁当时向派出所报警称,当晚驾车经过某村路口时,有3名男子询问其乘车前往黄江镇龙见田村要多少钱,他说要50元,3人没有吭声便上了车,他驾车前往黄江,在到达龙见田村时3人实施抢劫。经公安部门立案,尚在侦查中。

投保汽车被抢后,梁某称他当晚去黄江龙见取货,出于好心,才让3人顺路搭乘,不料遭到该3人抢劫。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发生的抢劫不在公司的赔偿范围内,因此予以拒赔。车主梁某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改变车辆用途应通知保险人

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有关注明,车辆是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质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

相关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保险车辆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

据法律人士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车辆被抢而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原、被告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内。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来看,双方明确约定了投保的汽车用途为家庭自用,且用于非营业运输。

从原告的报案笔录及赔偿申请中表明,原告在事发当时,是自用车辆过程中因牟利搭载陌生的3名男子而造成实施抢劫的,原告将投保车辆用于牟利的非法营运,违反了双方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

原告在履行保险合同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投保汽车用于营业性质,导致投保车辆被抢,所有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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