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首次公示。
初审通过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四)审核。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其通知申请人。
(五)第二次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
(六)核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发放核准通知书,并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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