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参照《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二、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它的具体内容包括
《行政处罚法》原则包括以下的内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三、行政处罚听证如何组织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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