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经济产权、房屋使用补偿或者房屋添置发生纠纷的。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处理不同的情况。(一)承租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房屋结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修改、扩建或者添置附属物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业主原则上不赔偿擅自改建、扩建或增加附件的费用。承租人应拆除附加附件。拆迁造成原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人应当赔偿损失。不能拆除的,经双方协商,业主可以折价补偿合理费用。(二)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者添置附属物,经出租人同意的,双方对该房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该房屋的产权仍然属于出租人,改建、扩建、增设附件的费用,由出租人折价支付。
(3)无论是否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加装附件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经业主同意修建的,由双方根据过错大小分担;未经业主同意修建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赔偿业主损失。如何处理房屋租赁纠纷(1)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通过自愿协商,租赁双方与承租人消除纠纷,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在我国,作为基层群众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尤其适用于界限不清、责任不清的租赁纠纷。租赁双方请附近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通过调解,纠纷双方可以相互理解、相互妥协,从而达到不损害和谐解决纠纷的目的。(2)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和其他产权纠纷”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仲裁,中间认定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解决房屋纠纷。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单、专家判断、终局裁决”的优点,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陷入诉讼的长期纠缠和身心疲惫的针锋相对。这是一个备受尊重的争端解决机制。(3)诉讼。房屋租赁纠纷不愿调解或者拒绝调解,尚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诉讼活动,判决的强制力远远大于调解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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