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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地便[1989]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1989-6-21
武汉市税务局:
你局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9]10号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67号中所说的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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