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复审时间
时间:2023-06-26 19:14:05 1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2、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的期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程序中出现的情况可能为数月甚至数年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专利申请后授权前须知

1、申请权及优先权的转让。

专利一旦提出申请(仅指在先申请),就享有了申请权和优先权,作为一种权利,即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转让。申请权及优先权转让的,须到专利局精心登记,并由专利局进行公告。

2、要求提前公开。

只针对发明专利而言。发明专利一般需要18个月之后才能公开,但申请人若想尽早获得授权可以请求提前公开,并应提交提前公开声明。提前公开声明经专利局初步审查合格后可即时进入公开程序。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开声明不能附有任何条件。

3、提出实质审查。

只针对发明专利而言。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实质审查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4、专利申请的维持。

专利申请后,三年之内尚未获得授权时,应从第三年度起到授权以前,每年向国家专利局缴纳专利维持费,以维持专利申请的有效性,逾期未缴纳专利维持费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5、恢复权利请求。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各种期限而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延误各种期限而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6、专利复审。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二、专利权无效制度的功能是什么

1、专利权无效制度的功能主要是为了防止那些并不满足专利申请条件的主体获得专利权,专利权无效是经第三人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对已授予的专利作出无效的决定。专利权被授予后,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均可依专利复审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利权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d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应当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指明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2、请求书应按规定格式撰写,一式二份,说明理由,必要时应附具有关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应将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限期内陈述意见。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对该专利作出维持或无效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所作的无效或维持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宣告专利无效,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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