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中重要的一项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专门的法律监督,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刑事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判决、裁定是否正确。
1、具体来说,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包括: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是否违反管辖规定;
(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的审理和送达期限;
(3)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法庭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5)是否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利;
(6)法庭审理时对有关回避、强制途径、延期审理等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8)是否存在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2、对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的监督,包括: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2)原判决、裁定定性是否正确;
(3)原判决、裁定使用法律是否错误;
(4)原判决、裁定量刑是否适当。
法庭刑事审判程序
1、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2、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分别讯问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3、举证、质证阶段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4、法庭辩论
5、被告人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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