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解散,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对于破产债权,也需要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一、公司司法强制解散的条件
1、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继受股权的股东,如其所持表决权比例符合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即便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也不影响其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东长期对立冲突,大股东在实际经营管理公司,因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正常召集董事会,导致小股东不能通过议事表决方式参与公司管理表达意志,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
3、公司权力机构运行机制失灵,使股东在公司管理、收益等方面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
4、公司股东长期处于矛盾冲突状态,经过诉讼、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人民法院组织调解、股权转让、暂时搁置争议等方式,均无法替代通过公司司法强制解散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二、强制解散的类型
1、行政强制解散
行政强制解散指企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照特定事由法定事项,按一定程序终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清算企业财产,债权、清偿企业债务,及申请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系列活动。
2、司法强制解散
司法强制解散是指投资者基于自身利益,企业利益,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受到损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散企业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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