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承包土地未到期的,征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偿款、土地随料费、青年补助费归承包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所有。
征地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被安置人员支付安置补助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将安置补助款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基本认识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特征(一)。重要的公共利益必须涉及到相关范围内的所有人,每个人都能感受到甚至需要,甚至每个人都会认识到。如上述国防利益和重要交通基础设施问题,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一些问题。相反,一些形象工程,如果只是政府认为重要而民众不认为重要,就不应该被视为重要的公共利益,土地和住房不仅价格昂贵,而且数量有限,不可再生,难以收回。它们只用于那些公认的而不是有争议的事项。它应该有基本的或普遍的需要。根据其性质,公共利益是没有尽头的,但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土地征收只能用于基本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对于那些不属于基本需求的东西,比如高尔夫球场,只有那些有特殊偏好和优势的人,才应该自己承担享受福利的成本,没有相关需求的公众没有理由承担成本。此外,各种非基本需求与其说是公共利益,不如说是特殊偏好者的局部利益。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的基础是必要的。虽然有些人有特殊的偏好,但每个人的需求和欲望都是无穷无尽的。然而,由于任何社会资源都是有限的,一个理性的社会只能满足那些与社会发展水平相等、必要、必要的公共利益,而不会追求那些不是基本需要的“奢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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