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先予执行的规定
时间:2023-04-14 08:41:17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适用案件范围: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金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6、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7、不立即返还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二、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当事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启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

5、何时: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

6、担保: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但不是必须的;

7、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范围。

三、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请求的处理与救济:

处理: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救济: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审查,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注意:先于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执行回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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