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行使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
(1)如果遗失物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2)遗失物被转让的,权利人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二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非赔偿)。两种途径可否一并主张,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行使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了三个方面,而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对原物的占有。而行使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明确遗失物的获得途径,权利人才能决定是否能使用救济途径。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概念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权。一般认为,返还请求权的效力及于原物的返还、孳息的返还、返还费用的负担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损害赔偿属于侵权之债问题,不在返还请求权的效力范围之内。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对原物的占有,为此,相对人应将所有物或标的物移交物权人占有。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
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
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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