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是新疆某公司的老员工,2005年7月他正常退休。2015年2月,公司认为张明靠得住,希望能返聘其作为保安,为公司看大门。
当月,该公司与与张明签订《劳务合同书》,其中约定了张明要保证自身身体适合和胜任该企业保安员工作,并负有向该公司真实填报个人基本情况义务。不存在高血压、高血脂、心脏病等可能影响工作的疾病和潜在疾病。如果因张明隐瞒真实情况误导该公司,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责任和赔偿。合同期限自2015年2月2日至2016年2月1日止。
2015年6月3日,张明在工作中突然晕厥,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抢救,至次日8时许,张明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明的家人认为张明在公司工作时死亡,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公司认为张明为返聘人员,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对张明的死亡没有赔偿责任。
今年8月,张明的儿子张亮,将该公司告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庭审中,公司辩称,张明与公司属于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张明系退休人员,享受国家社会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的劳动关系,因此与公司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公司没有任何侵权事实或侵权行为发生,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明退休后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虽然张明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死亡,但经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即其死亡并非受到人身损害,系自身疾病所致。张明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之前该疾病已存在。张明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虽然死亡是在其从事工作期间,但死亡的原因并非遭受人身损害,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不属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因此张明的死亡与其从事的工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确实不存在过错,故对张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法院最终宣判,根据张亮的工资收入情况及社会经济水平,酌定由公司补偿张亮6万元。原被告双方当庭表示服判。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返聘人员是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双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现实中,退休返聘人员发生伤害,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但在一些复杂的纠纷中,返聘人员的维权依然较为艰难,因此在被返聘后,返聘人员应注意留存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这是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公司解散返聘退休人员有赔偿吗
退休人员返聘,不适用于国家有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和工资支付的暂行规定,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切都根据用人单位和退休职工的用工协议为准,原则上,是不给任何补偿的,给予补偿的目的,是支付给职工失去工作,没有了收入,给家庭和个人造成一定的困难,退休人员有退休费,是不能支付任何补偿的,并且他们和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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