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3-07-24 21:55:02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同一个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权(抵押权与质权皆有又或者二有一)以及留置权,则不论设立时间先后,留置权人可优先受偿。另外,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存在时,清偿顺序是:

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顺序是什么

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

(一)留置权。

(二)已登记抵押权。

(三)质押权。

(四)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故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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