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亲自登记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男女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完成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双方又为自愿结婚的,因其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此种情形仍应认定为婚姻合法有效。未亲自登记只能说明其结婚程序上具有瑕疵,但是不影响婚姻的实质效力。
一、办理结婚证的条件是什么
办理结婚证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需要自愿结婚;
2、男生年满22周岁,女生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结婚登记的程序有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二、离婚后同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一般不将离婚后同居的行为认定成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形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才能成立合法的夫妻关系。
三、民法典办理结婚证有时间的限制吗
没有时间要求。法律只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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