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公司于2003年5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半年。2004年1月7日,王某在工作中因机械故障受伤,住院治疗一个月,在住院治疗期间王某家属曾向厂方提出工伤待遇申请。伤愈后,何找企业报销医疗费时,该公司不仅不按工伤支付全部医疗费用,还以误工为由只发给基本生活费。其说法是王某试用期未满,不是企业正式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公司以王某在试用期不是正式职工为由,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其理由:
一是《劳动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王某与公司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劳动关系就已确立,成为该厂的职工。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出现这种情况之前,用人单位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显然是违反劳动法的。
二是王某既然成为该厂职工,就应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第一,该厂应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并为王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第二,为王某落实工伤医疗待遇。第三,为王某落实停工留薪期待遇,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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