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发包人可以拒绝付款吗
时间:2023-04-11 17:23:06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应予支持。发包人未验收未交付的,可以拒绝付款。

一、如何认定工程合同的竣工日期

法律规定工程合同中竣工日期的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二)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可以退还

工程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这个问题,需要区分合同有效和无效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且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作出约定,应在约定质量保证金期限届满后返还。

第二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未作约定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质保金。

第三种情形: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为无效条款,应按双方没有约定处理,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质保金。

如果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证期限。

三、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效力的规定是什么

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效力的规定是:

1、关联经营关系的施工企业以自身名义或者关联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一般以关联经营者和关联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者应诉;

2、关联方之间签订的关联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附属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

4、施工企业具备相应资质是承包工程和签订合同的法律条件。因此,施工方在建设工程竣工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合同违法性缺陷无法弥补,应确认无效;

5、关联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如何结算工程款取决于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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