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施工资质,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证书的个体建筑队、包工头或其他组织承揽工程的行为;二是承揽工程的企业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没有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三是虽然取得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但与承揽建设工程本身的性质及行业管理要求取得相应行业的承包资质不一致,而承揽工程的行为,如施工单位仅取得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没有取得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但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为桥梁工程。上述未取得施工资质的情形一般不会出现在招投标程序中,因招投标程序中首先对施工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的不可能中标。未取得施工资质承揽工程行为,主要集中在工程相对简单,施工技术难度小的项目,一般为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农村自建房屋居多。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申请施工资质时,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说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个体建筑队、包工头或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本无法取得施工资质,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的最基本的要求。承揽工程的企业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虽然取得有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但与建设工程本身的性质及行业管理要求取得相应行业的承包资质不一致情况一样,均视为未取得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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