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帮信罪”的相关行为是否会被判定为“掩饰犯罪所得罪”这一问题,答案并非绝对。
所谓“帮信罪”,即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包括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
至于“掩饰犯罪所得罪”,则是指对明知属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然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他方式加以掩饰、隐瞒的行为。
若在“帮信罪”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取款行为仅限于完成支付结算等协助环节,并未进一步涉及窝藏、转移、收购等掩饰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该行为将被视为“帮信罪”。
然而,若取款行为超越了“帮信”的范畴,表现出明显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及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掩饰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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